通知公告
《长沙市地铁保护区安全须知》走进长沙市建筑行业协会
为加强地铁保护,强化地铁保护区范围内安全施工意识,宣传贯彻《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要求,
长沙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执法办公室根据《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编制出《长沙市地铁保护区安全须知》,加大宣传覆盖面。
本次宣传意在提高建筑企业的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地铁的建设运营安全,望各建筑企业及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积极完善相关审批资料,配合现场施工的监督。
注:《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批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长沙市地铁保护区安全宣传须知
长沙市地铁保护区安全须知
根据《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轨道交通须设置安全保护区,凡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个人,均须依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保护区范围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轨道交通应当依照国家及其他相关规范设置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在制定相关规划时予以确定。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施工作业类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掘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作业、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轨道交通地下设施安全,危及轨道交通运营活动的;
(五)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无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三、日常作业管理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对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及安全运营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违法施工处罚措施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提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申报资料
凡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施工作业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如下资料,报经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审批同意:
1.规划(整改)方案;
2.勘察方案;
3.初步设计方案;
4.基坑支护设计(深基坑审查)方案;
5.施工报建图;
6.施工许可证;
7.安全承诺书(针对轨道交通设施);
8.应急处突预案(针对轨道交通设施)。
六、地铁保护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在地铁保护区范围内,施工单位应遵循如安全下注意事项:
(一)施工前,需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影响区域内的地铁结构、地下管线等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严格按审定的技术方案和作业区域组织施工。
其中:
1.施工方应按照相关规范,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受影响区域的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并将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材料和监测方案报轨道集团审批。
2.当监测值接近轨道集团所规定的控制指标时,施工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知轨道集团和运营公司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安全。
3.对轨道集团指出的不符合安全管理的行为,施工方应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4.施工的临时设施、场地布置、临时道路、围墙围栏等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出入口正常通行,围栏必须安全、稳固,确保轨道交通乘客安全。
5.施工现场的污水、粉尘等的处理排放不得排向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影响地铁的正常运营。
6.邻近地铁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导向标志和安全提示灯标识,方便轨道交通乘客通行。
7.施工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轨道交通风亭、冷却塔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m,并满足轨道交通通风散热要求,出入口的距离应满足轨道交通消防疏散要求,及客流组织要求。
8.施工方应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控制施工引起的噪音,不影响轨道交通乘客出行。对轨道交通运营有较大影响的施工,必须在“轨道交通非营运”时间内进行。
9.施工方应采取措施搞好现场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定期检查环境卫生,维护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边环境。
10.因施工围档导致轨道交通乘客需要经过偏僻、狭长、视线不佳的路段,施工方应在夜间增加现场安全保卫,确保轨道交通乘客安全。
11.在施工期内,施工方应切实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环境,对轨道集团指出的不符合运营管理的行为,比如:施工人员到车站闲逛,大声喧哗等影响车站运营的行为,施工方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三)施工后,消除影响,按要求恢复原状。
(四)在地铁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工作。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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