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简报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
简 报
2014第 10期(总第10期)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办公室摘录 2014年11月18日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专辑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住建发〔2014〕278号………………………………………………………………………1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10
2014年长沙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点
长建安监【2014】4号……………………………………………………………………………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11号……………………………………………………………………………… 19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
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4〕172号……………………………………………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28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4〕278号
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湘江新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和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建办〔2014〕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
长沙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工程质量事关民生、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强力推动本工作开展,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两年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委主任任组长,分管质安、行业、市场、执法、勘察设计、节能、房产开发、管线、信息、档案副主任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指导全市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处,负责组织、协调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工作和相关信息、总结报送。
二、治理重点
(一)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1、实施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单独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目前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补充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单独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2、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明确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档案中应包含责任人身份信息、执业资格信息、项目履职情况备注、奖惩情况说明等信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备案单位要严格核查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信息档案建立及完整情况。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按照《十项规定》要求对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二)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
1、完善事前预防。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控制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应对质量常见问题有相应的防治措施,从源头上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设计文件时,应对此重点审查把关。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市住建委印发的《长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不定期开展此类专项检查。
2、严格过程监管。项目在开工前,施工单位需提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处理方案,监理单位需编制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监理实施细则,提出相应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易产生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和工序的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隐蔽工程和有关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要做好相应的图像记录。各监督机构除按照目前现有的要求开展条件审查外,还需严格审查项目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处理方案。各监督机构要将工程质量专项治理纳入日常监督,每个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住建委。
3、强化验收和质量回访。严格执行《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规定。强化中间验收,落实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部位标识工作。市质监站、各区县(市)住建局要积极开展质量回访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1年内的住宅工程进行回访抽查。
4、严管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一是严厉打击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以及违法分包、挂靠检测业务等行为。二是落实见证取样制度,对规定要求见证取样的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各检测单位不得受理无见证取样的检测试件。三是严格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按照规定实施比对检测。四是严厉处罚随意变更报告结果和伪造上传试验数据的行为。各监督机构和节能管理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同时市住建委将不定期的开展检测机构的飞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诚信评价当中。
5、严把建筑材料进场检测关。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项目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方案,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应严格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和节能监督部门要对材料进场检验、比对检测严格监管,加大对比对检测不合格材料的抽检频率。进一步加大砼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全面推行砼质量追踪系统和试块芯片植入制度,探索其他试件二维码标识方式,保证结构安全。
6、加强措施保障。一是实行优质优价、示范带动原则。二是探索推行工程质量责任险。三是优化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四是改进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落实省厅最新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7、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创建,并将创建结果纳入“省优工程”、“芙蓉奖”等奖项的申报和评选之中。积极开展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经验交流,市质监站、各区县(市)住建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经验交流会。
(三)强化实施分类监管。
1、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监管。一是重点突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管。明确监督要点,加强监管措施,强化监督责任落实。在季度督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每半年对保障性住房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积极研究将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拨付挂钩。二是依法依规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监管,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打击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等行为。
2、创新非国有投资项目监管方式。一是试点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方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选定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进行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针对此类项目,创新监督方式,重点强化落实项目参建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二是试点改革监理制度。在落实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的基础上,完善项目管理和代建制度,积极转变监理企业身份和工作职责,选定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取消监理试点。
(四)加大查处曝光力度。
1、准确认定,严格查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要求,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的查处。我委将结合季度检查,开展专项检查。
2、畅通投诉,曝光警示。加大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的曝光力度。我委将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731-84694018和投诉信箱cszjts@163.com,并在委网站和长沙晚报上设置“曝光台”,对工程质量防治不力以及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通报曝光,对治理特别不力的将进行约谈并在长沙晚报进行曝光。
3、联动执法,严罚重惩。各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大联动执法力度,一是严惩违法开工项目,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罚到位。二是重惩未进行竣工验收即投入交付使用的行为。
(五)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1、积极对接和融入“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完善我市企业、人员、项目信息数据库,同时形成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总体目标。
2、制定统一方案,分类开展诚信评价。由市住建委会同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各从业企业在市场及现场守法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企业的综合评价,公开各评价环节,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市场和现场密切联动起来。
(六)推进劳务实名制管理。
进一步落实我市已推行的“智能卡”制度,加大对施工人员持卡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强力推进劳务实名制,确保我市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全面落实。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两型住宅产业化的意见》(长政发〔2014〕29号)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一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和全装修住宅建设。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和科研等单位组成集群、建立产业联盟,推动装配式施工中关键工序的工法发展和研究。二是壮大龙头企业。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工程建设等企业;引导大型商品混凝土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工程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三是出台“两型住宅产业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优化相关管理和行政审批流程。四是强化任务目标,加快项目建设。加大政府主导投资项目两型住宅产业化、全装修住宅示范引导力度,逐步扩大市场化项目两型住宅产业化和全装修住宅推广比例。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示范工程创建,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
三、工作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1月上旬)。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在11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委工程处。市住建委将在11月上旬组织全市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宣贯会,同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广泛宣传,要将专项治理的要求传达至各企业和每一个建设项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2016年6月)。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方案要求,每3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我委在季度督查中将对各地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督导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并进行通报;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县(市),将约谈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同时,各级单位要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厅每半年开展督查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有关单位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快开展研究和制订工作,确保责任上肩,任务限时完成。
(二)加强信息沟通。市住建委相关二级机构、湘江新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住建局等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每年6月、12月20日前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情况;2014年11月15日前报送建筑工程质量两年行动联络员名单(含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以上相关工作情况报委工程处(联系电话:88665918,电子邮箱:jwgcc@163.com)。
(三)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考核,对本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将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进行扣分。
附表:长沙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任务分工表
附表
长沙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任务分工表
序号 |
任务名称 |
具体任务要求 |
牵头
单位 |
分管
领导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工作宣贯 |
对专项治理两年行动组织召开全市宣贯大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广泛宣传,要将专项治理的要求传达至各企业和每一个建设项目。 |
工程处 |
程定夫 |
各有关单位 |
2014年
11月上旬 |
2 |
协调、报送信息 |
负责组织、协调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工作和相关信息、总结报送。 |
工程处 |
程定夫 |
行业处、市场处、房地产开发处、勘察设计处、管线处、信息处、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执法局,各园区、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2014年
10月
-
2016年
8月 |
3 |
落实终身责任承诺诚信信息档案和永久性标牌制度,归档管理诚信信息档案 |
对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诚信信息档案进行核查和备案,核查永久性标牌的设置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清单中审查是否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诚信信息档案。 |
市质监站 |
程定夫 |
市城建档案馆、各园区、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2014年
11月
-
2016年
7月 |
4 |
专项监督检查 |
将工程质量专项治理纳入日常监督,每个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将每个季度监督检查结果报市住建委和省住建厅。 |
工程处 |
程定夫 |
市质监站、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长期 |
5 |
检测机构飞行检查、砼质量专项整治 |
不定期的开展检测机构、砼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 |
工程处 |
程定夫 |
市质监站、市节能办 |
长期 |
6 |
进场材料质量 |
强化对进场材料复检进行监督和管理 |
市质监站 |
程定夫 |
节能办、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长期 |
7 |
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 |
督促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按照《十项规定》要求对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 |
程定夫 |
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2014年
11月
-
2016年
7月 |
8 |
推行工程质量责任险 |
探索工程质量责任险实施方案 |
市质监站 |
程定夫 |
行业处、开发处 |
2015年底 |
9 |
质量回访 |
要积极开展质量回访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1年内的住宅工程进行回访抽查。 |
市质监站 |
程定夫 |
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长期 |
10 |
监督方案实施 |
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处理方案以及监理单位常见处理方案监理细则的监督 |
市质监站 |
程定夫 |
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长期 |
11 |
控制设计质量 |
负责对设计文件的防治要点、审图机构防治审查意见的监督和管理 |
勘察设计处、管线处 |
汤伟、竺钦军 |
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长期 |
12 |
查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
每月组织一次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行动,并按照湘建办函〔2014〕49号文件要求将结果在每月5日前报省厅。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并核实处理。 |
市场处 |
周飞 |
法制处、市执法局、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2014年
11月-
2016年
7月 |
13 |
优化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 |
在简化、优化人员资质资格、人员配备和网上押证管理等方面修订出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配备管理办法 |
市场处 |
周飞 |
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2015年
6月前 |
14 |
指导工程决算 |
对申报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项目的工程决算中增加的费用实施指导,出台相应的指导价格 |
市场处 |
周飞 |
市造价站,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长期 |
15 |
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方式 |
试点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方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选定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进行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
市场处 |
周飞 |
市招标办、开发处 |
2015年底 |
16 |
改革监理制度 |
选定部分非国有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取消监理试点。 |
市场处 |
周飞 |
市招标办、工程处、市质监站、开发处 |
2015年底 |
17 |
开展诚信评价 |
2014年底制定统一方案,在2015年9月前分类开展诚信评价。 |
市场处 |
席超波、周飞 |
行业处、信息处、工程处、房地产开发处 |
2015年底 |
18 |
对接和融入“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 |
完善我市企业、人员、项目信息数据库,同时形成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总体目标。 |
行业处 |
程定夫 |
市场处、工程处、信息处、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2015年底 |
19 |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
对接省厅,落实省厅最新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
行业处 |
程定夫 |
无 |
2015年
6月前 |
20 |
推进劳务实名制管理 |
制定建筑用工管理办法,建立劳务人员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 |
行业处 |
程定夫 |
工程处、市安监站、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 |
2015年
6月前 |
21 |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推进试点示范工程。 |
开发处 |
赵志宏 |
各相关处室 |
2015年底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4年长沙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点
长建安监【2014】4号
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美化城市环境,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深入开展“六个走在前列”活动为契机,提前部署、稳步开局、明确重点,制定2014年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点如下。
一、工作目标
1、防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指标控制在省住建厅、市政府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之内;
2、文明施工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围挡符合《长沙市房建和市政施工围挡设置指导图集》要求,现场文明施工达到《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要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3、创建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200个,绿色工地120个,绿色示范工地20个。
二、工作要求
(一)自觉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合法施工手续,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施工行为;认真进行周边环境调查并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周边环境情况交底;加强标后履约管理,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构,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认真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湘建建[2008]72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各项制度,认真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强化施工过程中的旁站监理,加强分部分项工程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二)认真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求 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
施工企业应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时制定的各项制度、工作方案和技术手册,配备齐全的关键岗位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建立定期培训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基层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将培训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重点之一。积极开展阶段性达标评定工作,以达标评定为契机,落实标准、消除隐患、规范管理,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示范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求。
(三)加强对工程项目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管理
施工企业应加大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力度,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现场公示制度,强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实施专家论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认真落实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严格按审批方案组织施工、检查和验收,将各项安全措施真正落在实处。
(四)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规范行业管理行为
施工企业要认真按照各类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架、脚手架、高边坡、深基坑、消防安全、冬雨季施工等为重点的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尤其是应将建筑起重机械、支模架、脚手架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进行整治和管理,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和管理程序,注重细节管理,通过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规范企业和行业自律行为,扎实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施工人员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措施,根据不同时段、不同季节,突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突出专项整治工作实效,要全面总结在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中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与经验,提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企业管控水平。
(五)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总承包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4]9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设备基础、进场构配件的检查与验收,加强对设备安装、拆除、顶升加节等工序的过程监管,防止安拆过程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对设备质量、安装质量的检测,对检测质量进行抽查,做好联合验收和使用登记工作,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六)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技术管理
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气候和周边环境条件,准确、全面地识别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将出现的施工阶段、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危险源防控的技术措施,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认真编制、审查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根据周边环境条件、水文地质情况等选择基坑(边坡)开挖支护方案,根据基础条件、钢管扣件材质的实际承载能力编制各类脚手架技术方案,根据起吊重量、吊装半径等技术参数及吊装工艺流程选择确定起重机械设备,编制安拆及吊装方案。同时要求严格审查重大危险源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要求,严把危险源控制措施实施后的验收关。
(七)扎实推行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长沙市房建和市政施工围挡设置指导图集》要求设置施工围挡,按照《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的相关要求实施现场管理、搭建临建设施、进行噪声控制、开展扬尘控制和渣土管理,在执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和细化文明施工标准,全面消除车辆带泥上路、抛洒地漏和施工现场裸土不覆盖、垃圾不清理等不良现象,有效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施工企业要更新发展理念,研究绿色施工的各项技术措施,制定“四节一环保”的绿色施工方案,积极创建绿色施工工地,营造绿色文明的施工现场。
(八)大力推行信息化建设
施工企业应加快完善企业视频监控平台及项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对新开工项目严格按照市住建委要求设置“两个系统”,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实施视频适时检查,利用智能卡加强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充分发挥智能卡管理系统对从业人员管理的有效作用。主管部门强化监督信息的录入和使用,安排专人及时查询平台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跟踪督促、及时查处,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挂钩,实现施工现场与市场的联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稳步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机构应强化监管,督促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扎实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31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
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4〕1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开工条件,切实落实质量责任承诺
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连同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单独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可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质量终身责任的协调管理工作,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且未明确总包协调责任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协调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对依法不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并在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中明确相关管理内容和职责。
二、加强过程动态核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责任单位和其他质量责任人到岗履职情况的动态核查。加强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到岗履职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质量责任人未按规定到岗、随意变更或未认真履职到位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生《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时,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一旦确定,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加强责任信息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关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核查,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等质量责任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相关媒体公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对永久性标牌设置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以往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大对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有效监督。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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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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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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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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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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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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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向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3.依法依规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违法发包工程,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直接分包项目、甲供材料及委托检测承担质量责任;
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依法委托监理,对依法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履行监理职责。
4.及时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及备案、质量监督、合同备案、质量基本保证条件开工审查和工程质量保险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依法直接分包工程)后方开工建设。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施工用图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
5.不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允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6.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履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督促。
7.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组织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分户验收自评。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交付使用。
8.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9.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含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文件资料,并在工程验收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法律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时限内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对未办理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承担相应的维修、保修责任,并采取相应维修资金保障措施(应附具体措施及相关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如存在违法发包,或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及其他法律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应附: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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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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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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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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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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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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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勘察或以其他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自觉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恶性压价竞争。
2.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坚决杜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提供虚假的勘察成果资料。
3.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4.确保向业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对勘察及施工过程中签署的变更通知书进行核查,在竣工验收时提交勘察质量核查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如因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人(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章):
年 月 日
应附: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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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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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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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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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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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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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设计或以其他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依法签订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自觉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不参与恶性压价竞争。
2.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含重大设计变更)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校对程序,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及时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3.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决不超规模、超标准设计。拒绝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不依据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4.认真开展裂缝、渗漏等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防控治理设计防控工作,保证所出具设计文件的深度能满足现场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施工需要。
5.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的图纸(含设计变更),不交付相关单位使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的修改变更,一律体现在加盖有审查机构专用章的设计图纸上。
6.向相关单位提供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执业人员印章和审查机构专用章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按规定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对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和建筑节能进行专项交底,做好设计后续服务。
7.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涉及到建设规模、行业标准、工艺流程等重大变更,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进行设计变更修改。涉及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须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所有的设计变更均体现在加盖有审查机构专用章的设计图纸上。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未加盖有审查机构专用章的设计变更图纸,也不用设计变更通知单替代设计图纸的变更修改。
8.及时将设计图纸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参与竣工验收时,以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作为验收依据。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在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0.如因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人(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章):
年 月 日
应附: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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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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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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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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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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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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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1.按规定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岗履职,不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施工、技术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审图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关键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施工技术交底和建立样板引路制度。组织本项目开展工程施工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织编制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和相关防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4.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验收并建立相关台账(含不合格品处理台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投入使用;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并建立相关台账,送检试样不弄虚作假,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6.在桩基、高边坡、深基坑、结构首层及顶层、结构转化层、高大模板支设、大型混凝土浇筑、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或关键部位施工期间现场带班;组织关键环节或关键部位等的自检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组织主体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前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分户验收自检自评。
7.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建立质量隐患整改台帐,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8.组织对关键岗位人员和钢筋焊接、混凝土浇捣等质量关键工种作业人员的岗前施工技术质量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按规定报告质量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采取减损措施。
10.不转包、不违法分包和挂靠,不以包代管。
11.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如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包代管,或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及其他法律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人(签名并加盖执业章):
年 月 日
应附:企业法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5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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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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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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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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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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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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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已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证在岗履职,不违反规定同时在多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人参与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2.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负责建立项目质量监理体系,按规定要求和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对施工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3.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审图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并对施工所使用图纸进行核查;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督促执行;对施工单位施工技术质量交底和样板引路制度的督促落实。组织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进行审批。对项目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和相关防控措施组织审查并督促落实和检查验收。
4.组织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场检验验收及相关台账(含不合格品处理台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未申报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允许使用;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及相关台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5.组织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组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6.对桩基、高边坡、深基坑、结构首层及顶层、结构转化层、高大模板支设、大型混凝土浇筑、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或关键部位组织监理人员重点检查和旁站;组织对施工单位自检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抽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主体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前组织对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分户验收进行检查评估。
7.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建立质量隐患整改台帐,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质量隐患。
8.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责任主体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机构。
9.督促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审查保修书中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0.因其他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及其他法律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人(签名并加盖执业章):
年 月 日